福利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福利房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仍有一些离婚案件涉及到福利房的分割问题。王女士在结婚前,单位分给她一套福利房,王女士与胡先生结婚后购买了此房的产权,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现双方因家庭纠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就福利房分割问题产生了争议。
北辰律师事务所张旭律师说,针对本案中婚前一方单位分得福利房,而婚后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在离婚时,就福利房的分割问题,婚姻法没有特别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分得福利房,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婚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当将该福利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婚前分得福利房后,这方就成为房屋的承租人。婚后承租人通过购买行为取得福利房产权,成为了所有权人。由于购买行为发生在结婚之后,房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女士在婚前只是福利房的承租方,没有所有权,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通过购买形为取得了该房所有权。所以,即使房产在一方名下,仍然认定此福利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婚后取得房屋所用权证的福利房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贷款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在房价飞涨的今天,以银行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房产成为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普遍采用的一种购买方式。李先生和孙女士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双双留在了毕业学校的城市。李先生的父母为了让他们结婚,在城市的主干道附近为他们选购了一套两居室,并支付了首付款,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李先生的名字,剩余的贷款他们婚后自己偿还。结婚两年后,孙女士因工作调动去了别的城市,现在双方要离婚,对房产的归属和房贷产生了分歧。张旭律师说,此房产应归属李先生。
张旭律师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根据婚姻法所确立的原则,婚前取得的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房产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房屋所有权证上仍然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产的性质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是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的,该行为并不能改变该房产为个人财产的性质。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一方的收入还贷还是双方的收入还贷,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剩余尚未偿还的贷款应该认为是李先生的个人债务,对已偿还的贷款中属于孙女士清偿的部分,可以理解为是用共同财产偿还了李先生的个人债务,所以在离婚时李先生应当返还孙女士用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的部分。
稿源:
唐山劳动日报
编辑:
李佳伦
更多要闻请点击 新闻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