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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应发“取暖费”?--民生
唐海信息网 2008-4-15 15:35:18 来源:互联网 浏览
    赵女士说,她在单位工作多年,一直没有发过暖气费。赵女士问,单位应该给职工发取暖费吗?发放标准是什么?   唐山正一律师事务所的李莉律师说,《劳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职工福利是指企业在工资、社会保险之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和建立的各种服务设施,对职工提供直接的和间接的物质帮助,以补充、满足其基本的、经常的或特殊的生活需要。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目前是按照财政部1992年颁发的《关于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的通知》中的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在成本中列支。按国家规定,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也主要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为减轻职工生活负担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很多单位都将给职工报销取暖费(发放冬季取暖费补贴)作为一项职工福利。执行热力费补贴政策后,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取暖费。赵女士的单位应当依法向赵女士发放热力费补贴。关于热力费补贴的标准,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工作人员的级别、职称、技能的不同,我市制定了指导意见,各单位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与职工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本条例处理。在单位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申请;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报销取暖费是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待遇,赵女士作为企业职工理应享有,在与单位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赵女士有权依法通过上述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于季男 魏伟) 稿源: 唐山晚报 编辑: 李佳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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