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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夏天,张某在公交车站等车时,一辆进站的公交车与一辆停在站内的中巴相错,站在中巴车边的张某被挤成重伤。事后,交管部门认定三方均在事故中负有责任。
公交车与中巴车均在同一个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张某为看病支出了好几十万元。由于赔偿一事未达成协议,张某便起诉了保险司及公交公司和中巴车主郭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由于两辆肇事的车辆均在该保险公司投保,故应该按单车的保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即只给张某“一份”赔偿。
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按“两份”的赔偿限额支付赔偿金共计11.6万元,公交公司及中巴车主郭某分别赔偿1万元和7000元。
法官析案
赵玉东法官:根据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两部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张某的损失均负有赔偿责任。
因为两部车辆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张某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外的损失则由另外三方按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本案中,虽然公交车及中巴均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但由于公交车及中巴车是分别投保,即存在两份强制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限额应累计计算。
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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