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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咨询
李强的朋友赵某做生意急需一笔资金,李强便介绍赵某到谢某处借了5万元。可赵某由于生意亏了本,现在到了还款期无力偿还。
谢某找到李强称,当初借钱是看在李强的面子上,因为李强是介绍人他才慷慨解囊,现在赵某不能还钱,应由李强来承担保证责任,先偿还这5万元。
李强认为自己没有保证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李强向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寻求调解办法。
司法解答
司法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如果李强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谢某要求李强承担保证责任,就必须证明李强做出过保证还款的承诺。比如书面承诺或有证人证言,否则李强不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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