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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门头沟区的陈女士怀孕3个月了。
一天,陈女士下班后回家,在途经小区大门口时,正巧碰上一辆出租车向小区内快速驶入。陈女士躲避车辆,被马路牙子绊了一跤,重重摔在地上,导致流产。
事后,悲痛的陈女士要求出租车司机赔偿自己所受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以及腹中胎儿的伤害。
出租车司机认为,他的车并未碰到陈女士,仅因造成“恐慌”就赔偿不太合理。再者,陈女士腹中胎儿不享有人身损害赔偿权利。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来到门头沟大峪街道司法所申请调解。
司法调解
大峪街道司法所所长李志岭认为,小区大门口属于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车辆出入应该减速慢行。
但据目击者称,出租车驶入小区时并未减速,可见司机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了陈女士的恐慌,以至于陈女士为躲避车辆发生事故,车速快与发生事故有必然联系,故司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因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具有民事权利,司机的行为对胎儿也就不构成侵权。
但胎儿在未出生时是母体的一部分,胎儿的受损是对母体生命健康权的侵犯。
因此,陈女士可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调解结果
在司法所的调解之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出租车司机赔偿对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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